笔者近日就收到了国外代理事务所的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xtent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EESR),因为欧洲专利申请时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则答复的期限为收到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后是否还继续申请程序的书面邀请的六个月内。
随着中国与欧洲之间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相应地,中国企业对欧洲专利的布局需求也在逐年提升。谈到欧洲专利,就避不开申请欧洲专利过程中遇到的扩展欧洲检索报告,鉴于很多客户不清楚扩展欧洲检索报告为何物以及不知道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答复期限是多久?对于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笔者略谈一二。
通过PCT进入欧洲阶段,欧洲专利局出具一份“Communication”的检索报告,报告中提到,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实施细则R.62(1),“欧洲检索报告”(ESR:European search report)都会附上一份“欧洲检索意见”(ESOP: European search opinion),除非可以直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已经提起、并且申请人已明确声明放弃让欧洲专利局发书面邀请询问收到检索报告后是否还继续申请程序)或授权意向通知书(在满足授权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施细则R.62(2),欧洲检索意见将不会随欧洲检索报告被一同公开。
根据《EPC》第62条的规定,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包括《补充欧洲检索报告》(SESR: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和《欧洲检索意见》。也就是说,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和欧洲检索意见这两部分合在一起也被总称为《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 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
实际上,2010年4月1日前,扩展欧洲检索报告是可以不答复的。不答复时,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一般会和欧洲检索意见相同,欧洲专利局一般会就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给出四个月的答复期限。此期限可以被请求延长。但之后,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实施细则R.70a的规定,扩展欧洲检索报告中提到的缺陷必须补正。不答复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的话,申请将视为被撤回。为了方便,国外代理事务所一般可以要求代理人直接在Word version of the text as filed with the EPO 进行修改。在如果实质审查请求还未被提起,则答复的期限和提起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一样,为欧洲检索报告被公开的六个月内。如果实质审查请求在收到扩展欧洲检索报告之前已经被提起,则答复的期限为收到欧洲专利局询问收到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后是否还继续申请程序的书面邀请的六个月内。此期限不可以被请求延长,但错过后可以通过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 Art. 121 EPC)来弥补。
(湖南智周知识产权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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